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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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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活民间资本市场,我市出台政策——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通过私募筹资

时间:2014-04-15 浏览次数:485次 来源:管理员

为进一步激活我市民间资本市场,规范民间融资发展,我市近日出台《关于开展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试行)》,通过探索创新必要的引导和约束机制,规范和加强民间资金有序流动和有效管理,防范地方金融风险,促进泉州经济转型升级。设立条件主发起人持股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经营范围包括开展资本投资咨询、资本管理、项目投资等服务。它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可依法冠以行政所在地的县(市、区)行政区划名或直接冠以“泉州”或“泉州市”,行业为“民间资本管理”。
发起设立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应拥有10名以上合格的发起人,同时需推荐1名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声望的发起人作为主发起人,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公司的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试点期间,注册资金上限不超过1亿元。其中,主发起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0%,其他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也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
在试点初期,为保持相对稳定,股东的退出、增加或增资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市、区)政府审核并报市金融主管部门核准。原则上股东出资自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或入股时间不足两年的不得退出,董事、总经理等参与管理人员的出资,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
运作管理
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股东的资本金、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必须是货币形式的自有资金。资金投放在原则上用于对县(市、区)范围内的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其项目进行投资。试点期间,用于短期财务性投资的项目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资本净额的25%。
在用足资本金和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外,由于业务扩大需要,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可以向外通过私募形式筹集资金。根据不同项目、不同期限、不同风险状况拟定私募协议,原则上单个企业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出资期限一般不低于3个月,协议期间资金不得退出,但可以在县(市、区)范围内进行转让。
项目投资实行市场化审慎经营原则,实行项目投资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投资对象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试点期间,股东额外增加的投资资金以及向特定对象募集的私募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原始资本净额的4倍。
分红规定
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只能在1家商业银行开立账户。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股东额外增加投资资金、进行项目投资等日常经营活动都必须通过该合作银行结算。投资结算、项目回报以及收益分红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处理,原则上不允许进行现金结算。
对民间资本管理公司的资金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收益,要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除接受社会捐赠或其他补助的资金及其产生的收益不得进行分红外,年度资金运作的税后利润应首先用于弥补本公司以前年度积累的亏损及按规定提取各项公积金,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向股东分配红利,但最高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
此外,民间资本管理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资金,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